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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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俊經營國內知名電視台,主要將自製綜藝節目、狗血鄉土劇等視聽著作在頻道內公開播送,並透過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傳送給全國收視戶,世路將合法有限電視業者的訊號源傳輸至境外伺服器,消費者就可以透過非法機上盒收看英俊的視聽著作,世路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侵害英俊的公開播送權,還是公開傳輸權呢?
什麼是公開播送?什麼是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是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文謅謅的解釋讓你有看沒有懂?請參考下面說明幫讀者們了解~
二者區別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26條之1立法理由之旨,「公開傳輸」係消費者透過網路,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為其特色;而「公開播送」則係由播送方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之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消費者居於被動地位,無法選擇何時何地接收,兩者有所不同。如在飯店房間內提供房客收看之電視頻道節目,房客無法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內容,亦不是使用非屬利用人(如收聽或收視)得控制播送範圍之網路向公眾傳達提供著作內容,則應屬「公開播送」,而非「公開傳輸」行為(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
本案分析
世路經營之非法機上盒截取英俊合法電視業者的訊號,消費者得以「一般觀看有線電視各收視頻道的同一方式」在機上盒設置處被動收看時間差約60秒之各有線電視台同步直播,依照前述法院判決的解釋可知,消費者仍係居於被動地位,無法選擇何時何地接收該視聽著作內容,所以英俊是屬於侵害世路的公開播送權哦~
著作權在日常生活中雖然很普遍,但常常讓人搞不清楚對方的行為到底侵害我(著作權人)什麼樣的權利,如果你也有相關的疑問,快來找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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