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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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澈與阿海為一對兄弟,在他們的父親死後,便共同繼承了原為父親所有之老家。
阿澈對阿海說:「我們兩兄弟都擁有這個老家的全部所有權。」
阿海反駁阿澈說:「我們共同繼承老家,所以應該各持有一半的所有權。」
到底誰的說法才是正確的?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在阿澈與阿海未分割遺產前,他們對於老家為公同共有,他們擁有老家的全部所有權;若之後阿澈與阿海決定辦理分割遺產登記,則會變成分別共有之狀態,亦即阿澈與阿海分別持有老家的特定比例。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持分(比例)之有無。
於公同共有之情形,由於共有人沒有持分比例之分,在共有人數眾多之情況下,可能會因為大家想法各異,無法達成共識,而難以運用共有之不動產,最終只能將不動產放著長草。因此,為促進共有物之利用並積極創造其價值,也為了避免將來因共有人數變多而導致共有關係變得複雜,分別共有顯然會是作為利用不動產初期之較妥之登記方法,以期明確釐清共有人之持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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