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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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發薪水的日子,阿特這次仔細看了一下薪資條,發現除了薪資之外,上面還列了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等,而這種每個月發放的獎金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而包含在工資之中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透過前揭法條之內容我們可以觀察到,所謂工資應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即「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及「經常性給與」,換言之,縱使公司給與之獎金具經常性,然而若公司發放獎金之目的並非作為勞工勞務之對價,而是出於獎勵員工之性質,此時即屬於「恩惠性給與」,而非「經常性給與」,因此不能將該筆獎金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而有關經常性之認定,實務上多會以「時間上」或是「制度上」是否具經常性作為判斷之基準,另外,此項認定並不受名稱之限制,因此不管公司發放獎金之名目為何,最終仍需要進行實質認定,以判斷其究為經常性給與抑或是恩惠性給與,所以即使名稱相同,也會因每間公司實際發放之條件、制度不同,而有相異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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