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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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說明借名登記關係之終止,一旦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就可以請求出名人將原本登記於其名下之借名財產,回復登記予借名人,這就是所謂「回復登記請求權」。然而,為確保法律關係之安定,借名人之回復登記請求權並非永久存在,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借名人如果一直不行使回復登記請求權長達15年,則該權利將因此消滅。
回復登記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
而且,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請求權人客觀上可以行使請求權時就開始起算。因此就借名登記關係而言,因為只要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借名人就可以行使回復登記請求權,所以回復登記請求權15年之消滅時效從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就會開始起算。
回復登記請求權自借名登記關係效滅後15年不行使而消滅
此時,我們再連結上週所提到借名登記關係消滅的兩種情況,因為借名登記關係原則上會因「任一方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或「任一方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所以結合上述說明,回復登記請求權之15年消滅時效將於任一方當事人任意終止借名登記,或任一方當事人死亡,導致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開始起算。往後如果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15年內請求出名人將借名財產回復登記予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名下,則有可能該借名登記之財產最終將歸於出名人所有,而無法取回之後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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