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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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澈與阿海最終因為對如何分割他們共有之透天厝仍無法達成一致,所以選擇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在法庭上,阿海認為這個共有物是爸爸留下來的,所以要好好保存,應該採原物分割,阿澈則認為避免之後兄弟倆又為此吵架,直接以變價分割比較乾脆,實務上有關裁判分割之分配方法又有哪些呢?
裁判分割之分配方法原則上有以下三種:
原物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即以原物分配給共有人。
變價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將原物變賣,並以變賣所得之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以原物分配時,若有共有人未受分配或受分配比例未達其應有部分時,應以金錢補償之。
實務中係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才會採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參照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以本案為例,由於透天厝通常只有單一出入口,或是內部僅有一座樓梯得以通往其他樓層,此時因必須共同使用之門廳或樓梯走道空間難以分割,故法官較不會選擇以原物分割作為分配方法,然而法官於酌定如何分割的過程中還會考慮諸多因素,例如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情感、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共有物之完整性、經濟價值最大化等,因此最終法院會採取何種分配方法,仍應視各具體案例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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