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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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澈與阿海為結束他們對透天厝之共有關係,因而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最終法院判決結果採變價分割,即拍賣共有物後,將拍賣所得之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而此時阿海是否得以主張他有優先承買權並買下透天厝?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變價分割之優點在於,既可保持共有房地之完整利用及經濟效益,也能避免由一方共有人取得後,後續衍生金錢補償之爭議,倘共有人對共有物有特殊情感或使用上需要,也可於拍賣程序中應買,或待第三人得標買受後,行使優先承買權,是變價分割不僅得以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也能使共有房地發揮經濟上最大利用價值。
換言之,於透天厝拍賣程序中若由第三人得標,阿海可行使優先承買權,並以第三人所拍得之價格買回透天厝,若阿澈與阿海都想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以抽籤決定由誰買受。但若是由阿海得標或是由阿澈得標,此時其他共有人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亦即於第三人得標買受時,共有人始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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