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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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在日常生活中到處皆可見,但你知道違建在法律上的定義與相關議題嗎?其實不論是上一系列介紹的借名登記,或是這次即將說明的違章建築,都是法律為了因應我國民眾自施行法治以來獨特的生活模式與慣習,而特別創設獨步全球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是台灣特有種呢!
而在說明違建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與權利義務前,首先必須了解違章建築的定義。所謂「違章建築」指的是未依相關法律規定取得政府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即擅自搭建之建築物。或是建築物依法興建完畢後,卻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者可以稱為「實質違建」,後者則稱為「程序違建」,而這兩種違建又可以統稱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違章建築可區分為「實質違建」與「程序違建」
而且由於違章建築也是建築物的一種,屬於民法上不動產之定著物,因此違章建築當然也必須具備民法定著物之四項要件:
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繼續附著於土地上
可以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不能輕易移動其所在
因此綜合以上說明,只要是沒有取得建築執照或沒有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而且符合以上四項要件的建築物,即該當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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