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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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阿澈在未經阿海同意,也未曾與阿海簽訂分管契約之情況下,多年來擅自占用兩人所共有之房屋一樓,最終阿澈雖選擇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方式解決此事,然而兄弟倆的感情也因此走向決裂,兩人最終決定從此不相往來,所以打算分割該共有房屋,他們可以怎麼做呢?
民法第824條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前段:「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
從上開條文可知,就共有物之分割有「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處分割」,共3種方式。若共有人人數較少,且對如何分割共有物有一定之共識,則選擇協議分割較能省時省力,但若共有人間就分割方法始終意見不一致,則往往會選擇裁判分割或調處分割之方式以分割共有物,而不同之方式,其生效時點也有所不同,下一篇將就此部分續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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