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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董監事不可不知的法律(一)什麼情況下,應請監察人行使公司代表權?

阿均為鎮均精密機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長,為拓展廠區而欲將自有土地賣給公司,契約經董事長依法定程序召集董事會、取得具合理性之價格評估意見書、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該公司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的真勻與其他二位獨立董事應如何代表公司與阿均簽署該土地買賣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僅在特定情形下有公司代表權(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1. 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公司法第213條);

2. 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公司法第218、219條);

3.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公司法第223條);

4. 應少數股東權股東之請求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4條);

5. 與董事代表公司為各種登記之申請(公司法第418條前段)。

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是以,監察人係在執行特定公司代表權之職務(法定職權)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亦準用前開規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定有明文。惟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應如何代表公司才是合法的呢?是需要全體監察人、全體獨立董事共同行使或可以其一監察人、獨立董事單獨行使?


實務穩定見解認為,公司法第223條係規定監察人之代表權,而非監察權之行使,公司之監察人若有數人時,應由全體監察人共同代表公司與董事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本件解析

本件係董事長阿均為自己與鎮均公司為土地買賣,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3條規定,應由獨立董事為公司之代表。而真勻行使獨立董事之代表權,應由全體獨立董事共同代表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始為適法!


除土地買賣此等情形外,實務上也要特別注意的是監察人、獨立董事代表公司時,催告也必須向全體監察人、獨立董事為催告哦(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民事判決)!下一篇接續公司法第223條的議題,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違反公司法第223條的法律效果,敬請期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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