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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競業禁止條款(二)何謂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客戶資訊算不算營業秘密?

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在平衡保障雇主之營業秘密、正當營業利益,與勞工離職後就業之權益。常見契約類型是附隨於雇傭契約之中一同簽署,您契約上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真的有跟上時代嗎?


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若未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但究竟什麼是「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呢?「公司客戶資訊」算不算是營業秘密呢?


營業秘密即屬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而所謂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係指未經公開或非普遍為大眾所共知的方法、技術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至於商業性之客戶資訊,像是客戶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價目表及其他與客戶相關之資料等,想要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尚需通過以下二項檢驗:

1.新穎性檢驗:如果你的客戶資訊是經過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經過篩選才彙整出這些客戶名資訊,且這些資訊存有一些無法從公開領域取得之客戶資料,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原則上該當所謂營業秘密。

2.秘密性檢驗:雇主須盡相當之努力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維護資訊之秘密性。


故實務見解認為,單純之名冊及電話號碼並無固有知識之保護利益,應非屬營業秘密之範疇。(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判決)。


透過勞基法的明確規定,競業禁止所保護的營業利益,不再是雇主空口說白話,也使勞工更清楚受保護營業利益的界限。接下來將繼續帶您認識博大精深的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內容,敬請期待!(推薦閱讀:競業禁止條款(三)限制之合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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