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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股東會決議效力(一)認識股東會!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只要是公司股東都可以在股東會上發表意見,並且對於特定事項例如董監事的選任與解任、公司章程的變更、公司重要資產的處分等等享有共同議決的權利,而一旦股東在股東會上通過決議,公司經營者原則上就必須依照股東的決議來處理公司事務,以落實股東的意思。


然而,股東在股東會上所做作成的決議並非全部都是絕對有效。首先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亦即倘若股東會並未依照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程序召開或作成決議,縱使該決議已經在股東會上通過,事後還是有被撤銷的可能。

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程序違法得事後撤銷。


再者,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也就是說如果股東所作成的決議內容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情形,該決議雖然已經通過,但是並不發生任何效力,公司經營者也無須受其拘束,且此處的違反效果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法當然無效。


除了以上兩種公司法明文規定的情形之外,針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我國實務也發展出另一種情況,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即表明如果股東會決議的過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召開股東會或有成立決議的情況,根本不能認為有股東會決議存在,也就是根本不存在任何股東會決議,所以也不會有有效、無效或得事後撤銷的問題。

股東會決議過程顯然違法不存在股東會決議,屬於決議不存在或不成立之效果。


綜合以上說明,股東會決議有得撤銷、無效、不存在三種效力有瑕疵的形態,並非一旦通過決議就絕對當然有效。至於哪些具體情況會分別構成這三種情況,則留待後續詳細為讀者一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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