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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知識庫>2022.11.24 商標合理使用(一):刊登他家商標於平台,是侵害商標權

2022.11.24 商標合理使用(一)刊登他家商標於平台,是侵害商標權嗎?

文雄房屋公司經營一個遠近馳名的房屋銷售官方網站,而競爭業者好近公司在110年設立線上房屋比價平台,未經文雄公司的同意,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至文雄公司官網,比價平台所刊登房屋物件資訊在明顯處可見文雄公司以公司名稱註冊的商標(系爭商標),在潛在買家瀏覽某物件後點選「想了解更多」或「我有興趣」連結,即由平台轉介給平台內部不動產經紀人進行接洽而完成租屋或房屋買賣交易,平台之行為是否侵害文雄公司的商標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關於「描述性合理使用」,意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第三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商標權人取得之權利,係排除第三人將其商標作為第三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則第三人所為之使用既非用以指示來源,即非屬商標權效力之拘束範圍(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尚非一經標示於網站、招牌或出現於網頁搜尋結果、廣告內容上,即當然構成商標之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實務見解的說明雖然將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及「純粹描述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截然二分,但這樣的區分判斷上是否合理?以A公司的商標作為B公司商品或服務之說明,這樣的情形是否常見?又法院的認定如何?我們繼續看下去~


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


非屬描述性合理使用

銷售玩具積木業者於未經知名積木商標權人授權,於特賣會門口懸掛相同商標作為招牌,而無標示自己之商號名稱或店名,有基於營利及行銷之目的,且已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本案分析

法院認為,雖該搜尋結果頁面上可供點擊之文字與系爭商標相同,然僅單純作為超連結使用,且係用以說明該筆不動產物件搜尋結果之來源或資訊所在處,並非用以行銷或表彰被上訴人文雄公司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一般網路搜尋使用之習慣,即與商標使用係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廣告之情狀迥異,故不受文雄公司之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無違商標法第68條規定。

在電商平台活絡的時代,以他人的商標作為商品說明、描述的情形不在少數,店家在將他人商標用作描述產品時,仍需特別注意是否跨越商標合理使用得的界線!


(推薦閱讀:商標合理使用(二)指示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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