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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借名登記(一):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與性質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將其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但自己仍有權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例如:甲乙同意由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登記於乙名下,但A土地之管理、使用、處分權仍歸屬於甲,此時甲乙間便存在以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之「借名登記契約」。


由於當事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原因多樣,像是為因應法律上規定只有具有特定身分之人才能取得特定財產、為躲避債權人追債而脫產、基於節稅考量、或單純不想讓別人知道擁有某樣財產等,因此目前法院多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下,雖然原則上應屬有效,但如果當事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的目的是要規避法律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等,該契約約定則屬無效。


借名登記契約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而在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關於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基於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未約定,法院認為由於借名登記契約側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彼此間之信賴關係,與民法上所規定之委任契約相似,因此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關於委任契約之規定。


借名登記契約「類似」委任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


所以如果當事人間就借名登記契約發生糾紛,而在成立契約當下又沒約定要如何處理時,就應該回歸民法中有關委任契約的規定來加以解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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