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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代工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商品照若遭人盜用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抹香鯨公司為行銷傢俱品牌「站著睡」,於106年出資委請國際名設計師阿元設計六件「抹香鯨站著睡」之美術著作,以及名攝影師嘉偉拍攝傢俱商品照,並以契約明定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完成後即由抹香鯨公司獨自享有著作財產權。抹香鯨公司111年9月2日發覺,曾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合作之傢俱代工廠商河豚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及各大網路平台以含有「抹香鯨站著睡」之美術著作及傢俱商品照販售傢俱。抹香鯨公司應為如何之訴訟上主張?


代工商品本身可能富含多種智慧財產權,本案例主要集中在著作權的部分為討論。除了外包裝上的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更可能包含語文著作等多種著作類型。法院在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人著作權時,首就各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為認定,也就是有無具備「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


另外照片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實務上依該照片是否得看出對該主題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何種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攝影、顯像及沖洗時,有何達到業已具體表現出作者之獨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沙簡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案例分析

「抹香鯨站著睡」及傢俱商品照,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抹香鯨站著睡」美術著作部分,抹香鯨公司於訴訟上應提出阿元設計師創作理念、如何設計創作、設計草稿等,以彰顯該著作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表現,而為具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傢俱商品照攝影著作部分,則應說明拍攝時如何調整光影、角度等攝影技巧,或有經後製處理,而非僅就傢俱本身外觀未加以調整任何外在因素,或由其他人來拍攝必不會有所差異地進行拍攝,而為具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河豚公司以「抹香鯨站著睡」及傢俱商品照對外銷售先前代工商品之侵權事實:

河豚公司於107年至110年間與抹香鯨公司擔任代工廠商時,就已經知悉「抹香鯨站著睡」及傢俱商品照著作權是抹香鯨公司所有,卻仍在其官方網站及各大網路平台銷售傢俱商品,擅自重製、散布抹香鯨公司著作,就此抹香鯨公司得提出網站資料或傳喚曾於前開網站購買其傢俱商品之證人,以證明河豚公司顯然是故意侵害抹香鯨公司著作權及其侵權事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向河豚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請求河豚公司刊登判決書內容於新聞紙、雜誌。


另外,抹香鯨公司應該在知悉河豚公司在偷用他們的著作賣他們的商品(111年9月2日)起兩年,也就是113年9月1日前向河豚公司為請求,否則抹香鯨公司就111年9月2日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不能再行使,千萬要特別注意喔!接下來持續介紹的是商標權篇,敬請期待!


(推薦閱讀:代工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二)商標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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