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Dea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首頁>法律知識庫>2022.10.21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律():該如何證明具備事實上處分權? 

2022.10.21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律():該如何證明具備事實上處分權? 

延續上一篇提到違章建築可以作為交易客體,且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就可以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讓與予他人。本篇將接續介紹在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的情況下,要如何將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他人?如何認定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已發生效力?針對此問題我們可先參考最高法院102年上台上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按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非不得為讓與之標的,讓與人負有交付其物於受讓人之義務,受讓人因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由此可知實務上認為事實上處分權會因為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將違章建築「交付」予他人占有,而發生移轉的效力,也就是以違章建築的「交付」作為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時點。

然而因為違章建築的交付並不具有公示性,客觀第三人無法直接從外觀上探知該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到底歸屬何人,因此實務上亦發展出另一種認定基準,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即表明:「又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買賣事所常見,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稅籍登記或稅籍變更登記,某種程度仍可作為事實上處分權歸屬、移轉之佐證,私法上仍具意義。」,即實務上認為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也是認定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發生移轉之判斷要素。

因此綜合以上兩則判決,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除了可以將違章建築現實上交付給受讓人占有,也可以透過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即證明已移轉之方法之一),使受讓人取得該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


|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按鈕  →請點我← ,聯絡冠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