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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共有不動產遭其他共有人無權占用,該如何處理():得行使哪些權利?

阿澈與阿海在繼承了原為父親所有之老家後,僅辦理繼承分割登記,而未簽訂分管契約。之後,阿海為了成為一名優秀的作曲家因此到美國進修多年。不料,當他一回老家,竟發現阿澈在未經他同意之情況下,將老家的一樓改裝為寵物咖啡廳,阿海得行使哪些權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1)不當得利返還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在沒有分管契約亦未經阿海同意之情形下,若阿澈直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將使阿海受有不能對共有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損害,故阿海得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無權占用之阿澈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若阿澈確實就一樓改裝為寵物咖啡廳,則屬侵害阿海就一樓的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故阿海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阿澈賠償損害。上述兩種權利屬於以同一給付目的而並存之請求權,亦即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所以阿海得對阿澈擇一行使,亦得同時主張並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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