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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知識庫>2023.02.24 戲謔仿作():戲謔仿作定義?該如何合理使用

2023.02.24 戲謔仿作()戲謔仿作該如何不侵害著作權

還記得上次提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ampbell案中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因為使用目的具營利性質,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這種轉化性使用、戲謔仿作(模仿性嘲諷)是不是都能夠構成合理使用,而不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繼受自美國法,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都要透過第65條的四個要件去檢驗,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與仿作人進行創作及突顯社會議題的公共利益之間取一個平衡點,上一篇文章提到的Campbell案也是如此,所以並非所有的戲謔仿作都能構成合理使用


再者,有認為戲謔仿作是否應關注「對於原著作的嘲諷式批評」,舉例而言,如果模仿網紅小美模仿網紅大美的影片,拍了一部情境一模一樣的影片,但刻意強調了「只用環保杯、不使用塑膠袋等愛護環保的表現」,其目的雖非嘲諷大美的影片,但卻使觀眾在看了兩部影片後自然產生了「大美一點都不注重環保、破壞環境」的印象,那麼這樣算不算是戲謔仿作?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呢?


本文認為,不管是嘲諷原著作本身,或是刻意要與原著作形成一個強烈的對比,藉此表現出著作顯現的精神(包含政治立場等等)均屬之,並非一定要嘲諷原著作本身才算;況且,該等著作還需經過著作權法第65條的檢驗,無須限縮戲謔仿作(或稱模仿性嘲諷)之範圍。您有什麼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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