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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著名商標的侵權:台大商標權爭議

近期商標權話題就屬臺灣大學與臺大補習班之間的商標權之爭最受矚目,台大補習班使用「台大」商標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人臺灣大學之商標權?先於本次與台大補習班之爭議,臺灣大學於108年與台大數位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商標權訴訟,今聚焦於討論侵害著名商標之商標權,法院之判斷因素及認定。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上開擬制侵害商標權之規定,乃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所增設,目的在於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並與國際規範相調和(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也有兼為保護消費者免於混淆誤認之公益目的。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所謂「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要件,係指行為人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網域名稱與著名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且其經營的業務範圍與著名註冊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同一或類似,致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3.2)。


在台大數位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案(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雖然公司名稱與商標二者意義、功能不同,但若公司以非其所有之著名商標為名,可能使該名稱兼具商品服務的識別功能,此時可能也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標表彰之商品來源有混淆誤之情形,而兩相衡酌之下,公司命名自由應對商標權有所退讓。台大數位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台大」商標為公司名稱及登記註冊網域名稱,將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台大原本使人聯想到台灣大學的關聯性遭到淡化或有混淆該公司是否為台灣大學所授權或設立,而有減損台大商標識別性之虞。


而在台大補習班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中,雖法院係以商標法第68條第1款即認台大補習班有侵害臺灣大學之商標權,惟判決中仍表明台大補習班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難謂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理由在於: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其滿足消費者知識技能傳授之學習需求、訴求消費族群及服務提供者等市場因素觀之,台大補習班、明明公司經營補習班課程等教育服務,雖係以國、高中生為主,惟臺灣大學亦有提供推廣教育、語文學習,甚或為高中生舉辦之人才培育,兩者所提供之教育學習服務,實為高度重疊,其市場並無明顯區隔,自難謂全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111年7月台大補習班案又把台大商標權爭議推向風口浪尖,輿論有認台大補習班確有攀附臺灣大學長久累積的良好商譽,又可能使消費者無法辨別二者之間的關係;亦有許多人認為目前市面上有台大幼兒園、台大眼科、台大光學等等公司行號是否也會遭受與台大補習班相同的命運?更有表示台大補習班名稱使用已久,早已建立自己的商譽,雖有以台大為名,可能亦有「上台大」的寓意,惟以此認為台大補習班有非善意先使用、故意侵害臺灣大學的商標權或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未有直接相類似之判決產生,尚難一概而論。


面對著名商標侵權案件,實務上本係較容易判定為他人所攀附、侵害,對於企業經營者自應審慎行之,避免誤觸法令致擔負賠償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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