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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借名登記():如何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

延續上一篇提到借名登記的效力與性質,由於借名登記是借名人將財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人頭」概念,因此可想而知出名人之所以願意充當別人的「人頭」,不外乎是出自雙方對於彼此的信賴或親情關係。也因為雙方彼此信賴,為避免麻煩,借名登記契約的成立當下通常只會有口頭上的約定,而未留下契約等書面證據。這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當然沒問題,不過一但雙方就借名財產的歸屬發生爭執(且通常爭議發生乃多年以後)而上法院時,依照我國現行法制度,如果借名人要主張自己才是借名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人,原則上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所以這時候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對於借名人來說將會是一大考驗!

不過即使沒有書面契約也不代表一定沒辦法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依照過往法院判決案例,借名人還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他才是真正所有權人:

1、傳喚證人
2、提出借名財產的所有權狀
3、提出銀行存摺、轉帳紀錄、匯款單等單據證明有出資購買借名財產或繳納貸款的情形
4、提出繳納水電費、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租稅費用,或收取租金的相關收據證明有保管、
      使用、收益借名財產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幾種方式並非絕對,也非唯一,最好的做法還是要在事前先簽訂書面契約,抑或在當時口頭約定時留下錄影或錄音之事證,並在事後留存上述相關單據,才能有效避免爭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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