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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改編經典原作,會犯法嗎?

近幾年來穿越劇隨著後製技術的進步愈趨盛行,許多影劇題材都以穿越劇為主軸開展劇情。穗波先生搭上這股潮流,以先前電影《山洞》及其人物角色發想,拍攝了一部網路短劇《防空洞》,內容上傳至網路平台後大獲好評。《山洞》的著作權人星星公司看到穗波先生的作品後,認為穗波先生侵害其對於《山洞》的改作權,隨即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為,但未獲穗波先生答覆。星星公司遂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項,請求法院命穗波先生下架影片並給付150萬元損害賠償。穗波先生應如何為抗辯?


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依法院之實務見解可知,改作係依據既存的著作,一方面維持既存著作本質特徵,一方面挹注個人思想或情感,就既存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予以修改、增減或變更,而創作出另一著作之行為。判斷是否構成改作,應具備:

①依據既存著作。

維持既存著作本質特徵。

③就既存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予以修改、增減或變更。

④挹注個人思想或情感。

⑤創作出另一著作。

若不具備②,則屬另一個個別獨立之創作,不構成重製及改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判決參照)。


所謂獨立著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而言…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參照)。


案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本件星星公司專有《山洞》的改作權,如果穗波先生參考電影《山洞》後,即以電影中人物及劇情主軸另製作影片《防空洞》,僅劇情設定穿越地點及影片篇幅略有差異,則屬侵害星星公司改作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如果《防空洞》情節發展、穿越方式及時間等多處均有所不同,縱人物大致雷同,在極大比例之情節發展已南轅北轍,顯為不同之故事劇情之情形下,亦即,不論實質與重要部分之表達(指質的部分),或由相似之量的部分比對,都不足以認有抄襲的情形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參照),穗波先生即未侵害星星公司之改作權。


本案例純屬虛構,類似案例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哦!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實務上常見品牌委外代工的問題:我先前委託的代工廠商在代工期間結束後,竟然另行販賣代工商品,我要如何主張智慧財產權呢?敬請期待!

(推薦閱讀:代工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一)著作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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