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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大學與大學教授就不續聘決定之權利救濟

假設A大學與B教授間曾簽定聘僱契約,惟A大學卻於契約期滿後基於特定理由決定不再續聘B教授,則B教授該怎麼辦呢?


首先B可以先依現行教師法第42條第1項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之後如果B對於申訴結果仍不滿意,也就是教師申評會維持A大學所為不續聘決定時,B可以再依教師法第44條第2項提起「再申訴」。相反地,如果教師申評會推翻A大學所為不續聘決定時,A大學也可以依相同規定提出「再申訴」。

A大學與B教授都可以對申訴結果提出「再申訴」


而A大學或B教授提出再申訴後,如果再申訴結果是維持A大學所做的不續聘決定,B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然而,如果再申訴結果是推翻A大學的決定時,A大學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以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師法是為保障教師權益所設,因此A大學是不能針對再申訴結果提起訴訟。然而,憲法法庭在111年7月29日以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與訴訟權之意旨有違,不再予以援用,因此現在A大學與B教授一樣都可以對再申訴結果直接向法院起訴。

過去:只有B教授可以對再申訴結果提起「訴訟」 

現在:A大學與B教授都可以對再申訴結果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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