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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知識庫>2023.02.22 股東會決議效力():無權召集的股東會,合法嗎?

2023.02.22 股東會決議效力()董事長可以直接召集股東會嗎?

延續上一篇說明公司法對於股東會之召集原則上是以董事會為召集機關,也就是必須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後,公司才能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召開股東會,同時公司法於例外情況下也賦予監察人、重整人、甚至公司股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跳過董事會直接召集股東會。然而就「董事長」而言,公司法並未特別賦予董事長有直接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集股東會之權利,因此若是董事長沒有先召集董事會,等董事會通過決議,就直接以董事長或董事會的名義召集股東會,其所為決議效力似乎與先前曾提及由公司其他機關自行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召集股東會未符合公司法規定之情形相同,皆為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其股東會決議應屬無效決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實務似乎有不同之見解,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與78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最高法院傾向認為董事長直接以董事長或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僅屬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而已,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的情形不同,其所為決議應屬有效,只是事後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而已。


雖然針對此一問題,部分學者又有提出另一種不同於法院的看法,學者認為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所召集之會議,根本不是股東會,其所為之決議,從頭到尾就不是股東會決議,不應該認為有成立任何股東會決議,即先前說明股東會決議效力瑕疵中的決議不成立類型。然而訴訟終究還是得回歸法院的認定,因此倘若有遇到董事長逕行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仍應先採取法院之見解,認定該股東會所為決議有效存在,再採取後續的行動應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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