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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借名登記():借名登記可否終止?

任何法律關係一但開始就會有結束的可能,借名登記也不例外。之前提過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類似於民法委任契約,因此關於借名登記之終止,若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就必須回到民法就委任契約的規定加以判定。而我們從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可以得出借名登記可能會因以下兩種情況而終止。


首先,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可見無論是出名人或借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無任何限制,且因實務上認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是強行規定,因此當事人是無法以特別約定加以排除的,也就是說就算契約有不同約定,也無法剝奪當事人任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權利。

出名人、借名人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接續,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當出名人或借名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喪失行為時,借名登記契約就會自動消滅。但須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有些法院判決認為借名登記關係並不一定會因為借名人或出名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必須探究雙方當事人在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當下的真意而定。

出名人、借名人一方死亡,借名登記關係可能因而終止

然而在出名人或借名人死亡的情況下,由於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要準確還原當時雙方成立借名登記的真意實在有所難度,因此為避免爭議,最好還是直接將此問題在書面契約中載明,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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