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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我的專利權被侵害了!(一)登記對抗主義

甲為超高科技鏡片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為了前進宇宙找到更好的礦物材料,經與廠商乙商議後,甲讓與此發明專利給廠商乙,取得高級太空船當作報酬,雙方亦有簽署轉讓契約,但乙遲遲未向智財局登記。乙是否為專利權人?若乙之競爭廠商丙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侵害該專利權,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向他請求賠償?


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均準用此規定(參專利法第120條、第142條)。亦即,當事人間就專利權為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若未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登記錯誤,不得以此向第三人為主張,就是所謂的「登記對抗主義」。


乙為專利權人

我國專利法係採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後權利轉讓才生效力),在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專利權為標的而為交易時,就生轉讓的效力,並不會因為乙未登記而受影響。


乙可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觀諸專利權登記對抗主義之目的,係為保護交易之相對人,本條所稱第三人自包含專利權之交易相對人。然若不是就有關專利權之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之權益事項有所爭執,則非屬交易行為第三人,即無專利法第62條第1項所稱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之適用(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案例當中,丙並非對於鏡片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或設質為爭執,而是很可惡的侵權人,丙就不是專利法第62條第1項所稱需要被保護的交易相對人,丙自然不能主張乙沒有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為專利權人,而不能向其請求賠償。也就是說,身為專利權人的乙,當然可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向丙請求賠償!


超高科技鏡片的專利侵權案件告一段落後,接下來要介紹的是實務上比較多見──專利授權的問題,我被授權的專利權遭到侵害了,我能不能做為原告主張權利呢?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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