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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知識庫>2022.11.25 共有不動產無權占用():共有物要如何辦理分割? 

2022.11.25 共有不動產遭其他共有人無權占用,該如何處理():共有物要如何辦理分割? 

上一篇談到,共有物之分割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裁判分割」共3種方式,本篇將就以上三種方式該如何辦理說明之。


協議分割

只需備妥共有物分割契約書及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應備文件),並於契約成立1個月內至地政機關申辦登記,登記完成後即生分割之效力,故相比裁判分割與調處分割而言,協議分割為最有效率又方便之方式。惟應注意的是,倘共有物為土地者,應先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若無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則不在此限。


調處分割:

任一共有人皆得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地政機關所調處之結果,在法律上為擬制協議之效果,故其與協議分割皆同,係於地政機關登記後生效。調處分割不僅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也能節省時間,然缺點在於若有共有人不服調處之結果,其在接到調處結果15日內,得向法院提起「確認調處不成立」之訴,故最終仍有走向裁判分割之可能,而難以一次解決紛爭。


裁判分割:

任一共有人皆得隨時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於訴訟中各共有人固可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然法院並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此與協議分割與調處分割有別,且此判決將拘束所有共有人,故雖裁判分割較耗時、費用較高,然而其也具有一次解決紛爭此一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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