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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戲謔仿作(一)戲謔仿作定義?該如何合理使用?

阿摩在110年聖誕前夕創作單曲〈麋鹿〉一砲而紅,知名饒舌歌手胖子認為聖誕節是西方的節日,吹捧過節氣氛都是商人為了賺錢的把戲,所以與阿摩商討、嘗試取得歌曲改作的授權,但被喜歡聖誕節的阿摩所拒絕,所以胖子就直接將〈麋鹿〉一曲改寫成〈迷路〉,在上傳到影音平台的時候註明該曲為改作自阿摩的〈麋鹿〉,翻唱暢銷。胖子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的合理使用呢?


所謂「戲謔仿作」(詼諧仿作),是以一個或多個他人的著作,加上作者個人的創意將他人的著作做為材料予以改編,藉以評論嘲諷原作。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美國關於合理使用裁判之分析(參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本案分析

阿摩的著作類型包含:歌詞為語文著作,作曲為音樂著作,兩者結合錄製後為錄音著作。


退步言之,若胖子的〈迷路〉未能符合戲謔仿作的定義,還是可能可以主張基於諷刺之目的而為利用,此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本文彙整胡心蘭教授〈著作權法詼諧仿作及諷刺性作品之定義與合理使用之判斷──以博恩「Taiwan」MV為例〉,著重在著作權的戲謔仿作,另外也有商標權的戲謔仿作,有機會再介紹給大家認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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