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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董監事不可不知的法律()想賣不動產給自家公司,公司法有何規定?

阿均為鎮均精密機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長,為拓展廠區而欲將自有土地賣給公司,契約經董事長依法定程序召集董事會、取得具合理性之價格評估意見書、公司全體董事同意,但未以審計委員會全體獨立董事成員為代表,土地買賣契約是否當然無效?土地買賣契約對於鎮均公司是否發生效力?


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亦準用前開規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定有明文。惟公司在遇到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從事前面所述之法律行為時,未依照公司法第223條由監察人代表,此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


實務穩定見解認為,公司法第223條規定旨在禁止雙方代表,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以保護公司之利益,非為維護公益而設,自非強行規定,故董事與公司為法律行為違反該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倘公司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對公司亦生效力(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6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本件解析

本件董事長阿均為自己與鎮均公司為土地買賣,雖未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3條規定,應由獨立董事為公司之代表。惟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3條並非強行規定,違反者並非當然無效。如阿均已於董事會中提出書面文件及口頭說明,經董事(含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就相關交易為討論,決議授權阿均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全權處理此土地買賣交易,實際簽署之土地買賣契約亦與董事會討論之交易條件無違,即無逾越董事會授權執行範圍,土地買賣契約對於鎮均公司應發生拘束之效力。


本案事實的原形是二公司相互持股,互為對方之董事,而原告欲購買被告股份之情形,此亦為現今公司間常常會遇到的爭議,除須注意程序上是否合法,被授權代表公司與關係人交易的董事,更要謹慎留下足資佐證授權、商討契約內容之資料!下一篇要繼續談到的是違反公司法223條時,公司得否依法向違法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敬請期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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