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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商標合理使用()銷售之產品貼有他家商標,侵害商標權嗎?

大大公司為德國自行車輪製造商拉利公司在台灣地區獨家總代理商,大大公司並在台灣取得拉利公司商標;小小公司則為競爭對手義大利十傑公司在台灣地區之進口、銷售代理商,十傑公司自行車的車輪組部份,採用拉利公司所生產的自行車輪組,上面有拉利公司的商標圖樣。111年6月3日世界自行車日活動中,大大公司發現小小公司所銷售的自行車輪組竟然貼有自己的商標!小小公司是否有侵害大大公司的商標權?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我們上個禮拜已經介紹過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再去看看商標合理使用(一)描述性使用哦~那什麼是「指示性使用」呢?


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以他人之商標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或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此種方式之使用,係利用他人商標指示該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用以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等(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本案分析

本案為拉利公司已同意流入市場之附有商標的自行車輪組真品時,小小公司在自行車日活動上陳列該附有商標之自行車,僅係為對消費者提供正確、真實的商品資訊,屬於必要之使用行為,且其使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亦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結果,故該等行為宜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涵蓋之指示性合理使用概念,應不受大大公司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本案其實還涉及非常多商標權的小議題,包含權利耗盡理論、真品平行輸入等等,之後會再專題介紹,敬請期待囉!


(推薦閱讀:商標權的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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