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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律():違章建築遭他人占用可以請求返還嗎? 

之前曾提到違章建築雖然可能違反建築法規,但還是具有相當經濟價值,經常在房屋市場中成為交易客體。不過違建既然可以交易,當然也有可能發生被第三人或房客無權占用的情況,像是房客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卻不願搬離,繼續住在其先前承租的頂樓加蓋房屋中。而面對這種情況,如果要請無權占有人房客搬離違章建築,依照現行法院的見解,會根據你是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或是事實上處分權人而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是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其實就跟一般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相同,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962條占有返還請求權、及第184條第1項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違章建築者返還該違建,與一般不動產遭他人占用的情形並無不同。若與房客有簽訂租賃契約,則可依照契約所訂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返還!

所有權人可依照契約規定、有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962條、第184條第1項之適用請求


然而如果你是從他人受讓違章建築,只享有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這時因為我國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終究與物權的性質不同,無法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只能依民法第962占有返還請求權、或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將該違建返還。若前手與房客有簽訂租賃契約,則當然也有契約規定之返還請求得主張!

事實上處分權人雖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適用,但仍可依照契約條款、只民法能依第962條、第184條第1項請求


從以上說明雖然可以看出違建所有權人和事實上處分權人只有差在能不能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但此權利跟其他權利還是有些微差別,像是效滅時效長短不同等等,所以在受讓違章建築之前還是要先想清楚,以免自己權利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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