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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股東會決議效力(股東會出席人數不足效力為何?

上一篇介紹股東會決議有三種效力瑕疵型態,分別是決議得撤銷、決議無效、決議不成立,必須視股東會決議實際違反法令或章程之具體情況,例如到底是召集程序還是決議程序違法,或是決議內容本身就違法,來認定決議的效力究竟為何。然而我國公司法制中有關股東會召開及決議之規定十分繁雜,公司召開股東會一不留意動輒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違法的情形不勝枚舉,無法一一介紹,以下僅先說明最常見的案例之一,即未達法定最低出席數而為之決議。

首先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股東會決議會依照不同的決議事項,而有不同出席數與表決權數的限制,舉例而言有關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的決議,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就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有超過1/2同意,才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決議。也就是說如果今天A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有100萬股,但總共只有50萬股的股東出席股東會,這時就算出席的股東有過半數表決權數都同意處分A公司的重大財產,該決議仍屬違法的決議(但若A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話,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前述之出席數(過半數出席)及表決權數(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均同意),將使此議案之決議為有效,併此敘明。)。

而此時有關A公司該違法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為何,就必須視該決議到底是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違法,或不能認為有股東會決議成立的情況而定。針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即認定股東會決議是ㄧ種法律行為,而法律有關股東會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股東出席的規定,就是該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如果欠缺此項要件,法律行為當然不成立。因此從最高法院的見解來看,上述A公司的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85條有關出席數的規定,欠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該決議自始不成立,也就是從頭到尾就沒有該股東會決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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