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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知識庫>2022.08.04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一)

2022.08.04 競業禁止條款(一)何種內部關係可以約定競業禁止?

許多技術密集型產業(technology-intensive industry)以擁有無體財產權、技能知識(Know-how)等營業秘密為貴,該等資訊之維護除以營業秘密法作外部規範或以內部簽訂保密協議並輔以實施保密措施等舉措外,對於持有或知悉營業秘密之對象亦得以約定競業禁止方式,使約定對象於一定時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內不得從事與先前接觸相同或相類似技術之行業,或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擔任顧問、成立雇傭關係等。如約定對象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則應負補償之責。民國111年7月台積電與前員工間競業禁止訴訟方才告一段落,市場上對於技術、營業秘密欲趨重視,亦突顯雇主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之必要性。

我可以跟他約定競業禁止嗎?

一般大眾最常看到,也最能想像到的不外乎僱傭關係,不過是不是只有僱傭關係始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呢?公司與代工廠商、派遣員工與派駐單位、加盟者與加盟業主等得否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一般係指雇主與員工之間,約定受雇人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相同或類似行業之約款,故競業禁止條款解釋上宜適用於雇主與員工之間,倘無僱傭關係即不得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他人之職業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即限於僱傭關係始得為約定。


然而,近期法院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均採取較為開放之態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更直指:競業禁止契約並非顧傭契約之特色!一般委任契約如經理人、承攬契約、合作契約,均可為競業禁止之約定 。


須注意的是,雖能成為競業禁止條款約定之主體,契約內容的良窳才是直接影響約定效力的主戰場!下一篇將以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內容做介紹,敬請期待!

(推薦閱讀:競業禁止條款(二)-何謂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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